奥运转播维权案频频“亮相”带来警示
时间:2008-08-23 作者:孙月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伴随着北京奥运会的盛大开幕,奥运转播维权案也频频“亮相”。怎样才能获得奥运转播权?如何追究国内外的各种侵权行为?通过哪些渠道加强对奥运转播权的保护?带着对奥运转播权的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项目主任杨力。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转播享有“版权”
“奥运转播权主要是指电视、广播领域的传统转播,但本届奥运会可谓是历史上‘最网络化’的一届,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也登台‘演出’,这在百年奥运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杨力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届奥运会在奥运转播权上实现的历史性突破。
追溯起奥运转播权的发展轨迹,杨力介绍说,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前,奥运会的转播权基本上都是与电视台谈判。对1996年后的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加大了对转播权销售的干预力度,并相应地弱化了各国组委会的权力。而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2001年上任后,严格规定了奥运电视投标过程,所有持权转播商须通过法律协议合法地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并与其签订电视转播协议,支付高昂的电视转播权费,才可能获得奥运会转播权授权。
“奥运会转播权更像是受国际奥委会委托而由奥组委和参赛运动员共同创作的作品,国际奥委会享有其‘版权’,通过转播权合同又把该权利转让给出价合理的电视台或网站。”杨力用这个比喻来形容奥运会转播权,他说,《奥林匹克宪章》是奥运会乃至奥林匹克运动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任何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和组织必须遵守的章程。宪章中规定了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转播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这是国际奥委会享有奥运会转播权的法律依据。
奥运节目成巨型“蛋糕”
去年年底,中国中央电视台正式与国际奥委会签订协议,央视国际(CCTV.com)成为唯一一家拥有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奥运新媒体转播权益的机构。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要求,中央电视台新媒体传播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同时新媒体传播要求限制内容下载、超期限使用以及打击盗链等非法传播行为。
作为奥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节目的诱惑力不言而喻,各大网站也纷纷盯上这块巨型“蛋糕”。有媒体报道称,在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已有多家网站转播涉嫌侵权。更有媒体报道,奥运会开幕式后3天时间,全球发生1600多起未经许可盗播奥运赛事的现象。
如何对侵权者予以追究?杨力告诉记者,在我国,对于未经许可盗播奥运赛事的行为,持权转播商,也就是中央电视台,可以通过各地的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给予处罚;也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赔偿。而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更高一筹,所以在国外的盗播奥运赛事的现象相对更多,对于国外的这种侵权行为,就只能由当地的授权转播商按照当地的法律来追究侵权行为人。
奥运推动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网络盗播现象,目前我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但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完善,奥运也将推动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杨力欣慰地告诉记者。
“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联合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特别针对奥运会期间可能出现的通过网络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情况,要求各地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我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重点打击,无论个人或网站,如果在录制比赛实况后上传到网络,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影响到版权权利人的利益,都属于侵权,将要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同时建立了‘处理非法转播奥运赛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承诺针对奥运侵权行为的投诉在2个小时之内进行回应处理。”杨力介绍说。
杨力特别提到,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在其主办的“奥运新媒体版权保护论坛”上要求,针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其他社会网站,将通过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对拥有不良传播记录的单位、公司给予通报、警告,并将不良传播记录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挂钩。此外,新媒体也要严格自律,携起手来共同抵制奥运会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侵权盗版行为也尤为重要。
如何对侵权者予以追究?杨力告诉记者,在我国,对于未经许可盗播奥运赛事的行为,持权转播商,也就是中央电视台,可以通过各地的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给予处罚;也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去起诉,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赔偿。而发达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更高一筹,所以在国外的盗播奥运赛事的现象相对更多,对于国外的这种侵权行为,就只能由当地的授权转播商按照当地的法律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