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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放宽“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制

[日期:2008-06-1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任晓玲 [字体: ]

    2008年5月21日,英国上诉法院对Actavis公司诉Merck公司专利无效案作出裁决,推翻了专利法院(即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Merck公司一件涉及使用非那雄胺(finasteride)治疗雄激素源性脱发(俗称男性秃头)的欧洲专利无效的决定。此案的判决可能使英国成为继2007年5月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宣布给药方案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之后又一个放宽给药方案可专利性限制的国家。

  英上诉法院认为,尽管有在先裁决,英国法院还是应当遵循EPO的判例实践:即在EPO(欧专局)、德国甚至是新西兰,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取决于不同给药方案或用药方法的新治疗方式,不同于用药方法的权利要求。此外,上诉法院承认其受到在先决定的束缚,但同时亦强调,若其对EPO申诉委员会形成的已有观点感到满意的话则可不按常规行事。

  在欧洲方面,《EPC2000》对有关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规定予以了修订,且EPO扩大申诉委员会将于2009年对涉及给药方法的Kos Life Sciences案进行听审,届时将对该类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予以界定。

  由于英国法院素来对瑞士型权利要求限制严格,而此举有可能致使已知药品的新给药方案在英国获得专利保护,因而制药企业均对此表示欢迎。目前,英上诉法院延长了Actavis公司向英国国会上议院提出上诉的期限,以便其参考Kos案判决结果。

  “瑞士型权利要求”或称“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是指覆盖某种已知的物质或化合物的第二种或随后的医学用途(或指征)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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