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市民邓斌把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邓斌诉称,2007年12月8日18时左右,他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络”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个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装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价值987元)。23时50分左右,他发现刚购买的这件屠龙刀突然不翼而飞,他马上致电“盛大网络”客服电话询问此事,被告知他买的这件屠龙刀被怀疑是赃物,被盛大网络收缴了。他一再敦促盛大网络予以返还,均遭拒绝。
邓斌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赔礼道歉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这起案件的是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网络法庭。据悉,该法庭是今年3月21日正式成立的,也是全国首家专门集中审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案件的法庭。
另据了解,截至4月28日,东湖区法院网络法庭已受理5起发生在南昌市的网络民事侵权案件。其中4起是自然人或法人状告通信公司的,诉称被告向原告发送垃圾短信或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提供服务。
设网络法庭的思考
谈到为什么要设立网络法庭时,东湖区法院院长雷虹说,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正在广泛和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这样一个没有集中有效管理、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和表达场所,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互联网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通过或利用网络这个媒介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我们尝试设置这个法庭,目的就是为了积累涉网络案件审理的经验,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调节网络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网络的使用和管理。”
据了解,东湖区法院抽调精兵强将组建网络法庭,审判人员由全国著名院所毕业的清一色的法律硕士担任,法庭设在该院民三庭,由院党组直接领导。
东湖区法院分管网络法庭工作的副院长胡昊强调:“这个法庭审理的都是跟网络侵权和犯罪有关的案件,具体说就是受理并审理网络、信息侵权而引起的刑事自诉和民事纠纷案件,而且,这里的网络不单是指互联网,还包括信息网络”。
受案类型分两大类
谈到网络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围,该网络法庭负责人吴卫兵说,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即网络犯罪自诉案件和网络民事案件。
关于网络犯罪自诉案件,吴卫兵说,按照法律规定,网络法庭受理不告不理,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具体有: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利用网络进行的侮辱案件;利用网络进行的诽谤案件;利用网络进行的侵占案件。
二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利用网络进行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利用网络进行的销售伪劣商品案;利用网络进行的侵犯知识产权案;利用网络进行的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法庭受理的自诉案件除了要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有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等。
关于网络民事案件,具体有:
一是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案件、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案件等。
二是网络合同纠纷案件:包括网络悬赏广告、网络居间、网络租赁、网络保管、网络服务、网络广告合同纠纷;对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网络权属纠纷案件: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通常发生以下争议:因虚拟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无权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虚拟财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造成虚拟财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侵害虚拟财产造成权利人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案件管辖权的认定
吴卫兵说,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性,使得它与传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使得按照传统的物理空间构建的管辖权规则产生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多以地域、当事人的住所地、行为发生地、当事人的意志等为基础,但由于这些要素在网络空间发生较大的改变,因此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变得十分困难,特别是网络侵权案件,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均难以认定。
吴卫兵说,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包括侵权行为地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对于网络合同纠纷案件,可参照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至于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管辖。
网络案受害方如何取证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虽然立法中对电子证据未予规定,但它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应用于审判活动当中。”江西省南昌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李光曼称,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均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那么,如何为自己构筑起安全防线、如遇问题及遭受侵害又怎样合法取证?李光曼说,显然我们需要的是找寻一个合理合法的方式、觅求一条正确途径,别触碰他人的隐私,这是前提。如果当事人需要从网上取证的话,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通过公证机关取证。因为公证书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最为有效的证据;二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如其拒绝提供,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以标也认为,由于网络有“即时存有,即时消失”的特性,涉及到网络纠纷案件的举证相对于传统案件要复杂许多。一般情况下,网络取证可以找公证机关进行,为避免网络信息的“易逝”,当事人最好到公证机关的独立电脑上取证或者向网警报案。
张以标称,对一些损害事实明显,但取证困难的网络侵权案件,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变通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赋予被告方更多的举证义务,从而减轻原告方的举证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