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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推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

[日期:2008-05-08]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记者 刘婧 [字体: ]

    5月6日上午,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召开了深圳市知识产权(版权)创新系列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深圳市正式出台的《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为深圳平面设计行业发展提供强力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无一部门专门针对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出台法规法律。《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高端文化产业的发展、保护平面设计师的合法权益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该《办法》在鼓励平面设计师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或备案,同时对备案制度、鉴定机构、侵权处罚、诚信公示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着重强调对平面设计作品实行实质保护和过程保护并重,版权备案与作品登记并举,行政调解、行政处罚与司法救济衔接,信用体系与援助体系共建,构建了较为完整的行政保护体系。

  据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平面设计作品版权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内容。为了突出创作过程的版权保护,特别是对创意表达部分的保护,《办法》在提出了采用签订分阶段合同、约定商业秘密与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和备案等措施,全面保护作品创作过程的知识产权;该《办法》还鼓励采用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推行平面设计作品交易合同范本,强调平面设计作品交易时,当事人可以采用市知识产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加强作品应用流转过程中的版权保护;建立创新作品备案制度。可以通过网络为设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关于作品创作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方面的初始证明,有效解决“权利证明难”的问题;加强平面设计作品鉴定工作,由市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法》提出接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鉴定工作;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进行知识产权的复核鉴定工作。另外,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也是《办法》内容提到的重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平面设计协会建立维权机构,开展保护平面设计作品的维权活动。经法院、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理终结的平面设计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案件情况并提交案例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提交的案例研究报告编成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材料,相关费用可以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宣传培训项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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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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