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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弗州法院裁决美专商局一规章不合法禁止施行

[日期:2008-05-0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卢慧生 [字体: ]

    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近日作出裁决,认定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新近制定的限制继续申请数量和权利要求数量的规章不合法,禁止其施行。

  为提高专利审查程序的整体效率和减少待审积压量,USPTO原计划从2007年11月1起施行新的审查规章。依照新章程,申请人有权就同一件专利申请提交两件继续申请和一次继续审查请求,每件申请的权利要求最多可达25项,但其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得超过5项(现行规定中对权利要求数量未作限制);如果还要提交继续申请或增补权利要求,须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审查支持文件。

  由于该规章具有法律追溯力,以欧洲最大的药品生产商GlaxoSmithKline为代表的多家企业担心不得不重新向USPTO提交一部分专利申请(因为原申请不符合新章程之规定),并再等待近32个月,才能收到授权或驳回决定。为此,GlaxoSmithKline公司一纸诉状将USPTO告上法庭,请求法官裁定USPTO的新规章无效。这一诉求得到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IPO)、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和生物技术行业组织的支持。

  2007年10月31日,即新章程正式生效前一天,弗吉尼亚州东区法院颁发临时禁制令,要求USPTO暂缓施行该规定。2008年4月1日,东区法院正式作出裁决,认定新章程不合法,禁止施行。在一份26页的法院判决书中,案件主审法官詹姆斯·凯舍里斯写道:“这些规章为实体性质(substantive in nature),超出了USPTO的制定权限,并将审查负担转嫁给申请人,违背了《专利法》的主旨。”

  截至目前,USPTO尚未对法院的裁决作出回应,也未表示是否将就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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