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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皓、张樊: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日期:2008-04-17] 来源:  作者:董皓、张樊 [字体: ]

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兼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虚无

The Legitimacy of Neighboring Right Legislation:
An Opposition to the "Communicator's Right by Making Other's Works Available through the Information Networks"

董皓、张樊

说明:本文初稿参加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获优秀论文奖,完善修改后正式发表于《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

 

本文引用方式:
董皓、张樊:“论邻接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兼论“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虚无”,载《科技与法律》2007年第6期(总第70期),第4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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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邻接权,著作权,作品,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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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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