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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与企业并购研讨会近日在京召开

[日期:2008-02-2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记者 王丽萍 [字体: ]

    日前,由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反垄断法与企业并购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会长谷永江等出席了会议。会议就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企业横向并购指南及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工贸处处长张要波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将经营者集中标准的确定留给了国务院,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施行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已被作为一类项目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吴汉洪认为,企业并购对经济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并购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某些并购可能会损害相关市场中的有效竞争,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并购活动进行控制是必要的。他指出,按照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对并购的控制体现在各国的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中,与控制企业并购的法律条文相配合,制定企业横向并购指南是提高竞争执法效率和执法透明度的一种有效方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一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既非行为人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也非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要根据反垄断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个案分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的,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不论其是否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相反,即使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但并未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的,不适用反垄断法,对其应以知识产权法、民法等加以规制。

  据悉,企业并购中国反垄断法称之为“经营者集中”已经成为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外资在中国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战略手段之一。会议认为,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前,相关单位未雨绸缪,深入学习了解中国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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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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