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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内存《香水有毒》 著作权人告四家单位要求赔偿

[日期:2007-09-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江建莉 [字体: ]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内存储流行歌曲而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07年6月15日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00号王府井科技广场的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公司处购买了型号为维科V929的移动电话一部,发现该型号的手机中储存有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和词曲音乐著作权的歌曲《香水有毒》,该歌曲演唱者胡杨林。

    原告认为,该手机的生产厂商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四家单位未经原告许可,以手机存储的方式复制、发行上述曲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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