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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日期:2007-09-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负责本市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二、作品自愿登记程序

(1)、登记主体: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北京地区的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外资与三资企业除外)


(2)、登记程序:

 由作者本人或单位受托者将相关材料送至北京市版权局,填写登记表与保证书,经审核,如无异议,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颁发作品登记证。


(3)、提供材料:

 个人: 

  1、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2、办理作品自愿登记手续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个人申请书》  )
  3、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参考附件:  《个人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
  4、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

  1、 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书(参考附件: 《作品自愿登记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 )与作品说明;(参考附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样本》 )
  3、 委托书;
  4、 受托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5、 作者的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与复印件;
  6、 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或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
  7、 作品原件与复制件;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五、经承办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作品登记表》并发给《作品登记证》。

六、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按法定标准收取费用。

七、我局应当在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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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张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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