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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日期:2007-08-15]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字体: ]

    日前, 国家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通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通则》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通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了解,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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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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