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胡浩波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以及出版社等相关单位高考试题中引用他的文章而未署名侵权一案。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受理由高考试卷引发的著作权起诉。事实上,在此之前曾有媒体报道陕西高考作文题中的漫画也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高考试卷引用他人作品是否侵权,引起了业内专家和人士的热烈讨论。
缘起——高考试卷用文章
今年5月,中央电视台记者胡浩波在网上发现2003年高考全国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引用了其在1996年《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发表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在高考试卷中,对其文章作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他,也没有给他署名。
胡浩波还表示,他专程到西单图书大厦,在高考柜台上随便翻阅了一下,就找到7本高考复习资料中有这篇文章。
同时胡浩波在查阅近几年的高考试卷后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历年来高考试题所引用的文学作品,基本上都注明了署名和出处,但所有的科技文、说明文却都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
维权——性质界定是关键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妙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教育部考试中心作为教育部的直属单位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组织考试的行为应视为教育部的行为。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性质上为国家机关,其职责包括“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因此,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高考的行为可认为是教育部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朱妙春同时也强调,但此种“使用”有限制和要求,要标明出处,即“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也“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故而,教育部考试中心可以在高考试卷中使用已发表的文章,但应当指明原作者及作品的名称。若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对引用的原作品未经原作品作者同意而“作了增删和调整”,此种行为显然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此种权利为作者独享,是不可转让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也认同以上看法,他认为单纯以公务行为作为不署名的抗辩理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有人认为,教育部门的做法也是迫于无奈。高考出题是一种机密行为,获得作者许可势必会涉及保密问题,虽然可以与作者签订保密协议,但万一试题泄露将会造成重大影响。赵占领对此表示,其实不然,高考出题只需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即可,并不需要获得作者的事先许可,何谈高考题目泄露?另外,营利与否也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不能以高考出题是非营利行为,作为侵犯著作权的借口。
朱妙春最后表示,教育部考试中心在高考试卷中使用胡浩波已发表的文章,可以不通知作者,不支付报酬,但其应署原作者的名字、原作品名;对文章“增删和调整”应征得原作者同意,否则便构成著作权侵权。
保护——政府行为应规范
说到这里,还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赵占领指出,如果说教育部门的出题行为属于公务行为,进而受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范,那么对于高考试卷及答卷的使用(比如出版),就难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即便是以教育部门的名义出版销售,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而我们时常会看到各种“优秀考试作文”见诸报纸、网站或者书籍,这些打着公益的幌子从事的商业行为,事实上都侵犯了考生的著作权,这些很少有主动获得作者许可的,而作者也几乎没有提出异议。
之所以如此,赵占领分析说,一方面是国家教育部门对作者权利的忽视,不经作者许可就直接把文章授权给出版机构,或者向出版机构公布了考生作文;另一方面,考生发现了自己的作文被使用往往觉得是一种荣耀,而忽略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考生本人即便意识到其权利受到侵犯,也难以维权,因为作品原稿已经上交到教育主管部门,取回考卷证明自己是文章的作者,几乎是难以实现的事情,更不用说去追究教育主管部门泄露试题答卷的责任了。
赵占领最后强调,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社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断施加压力,我们也逐渐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采取措施加大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力度。然而我们的目光更多地集中到了贸易领域、版权产业,集中到个人或者企业侵犯知识产权,却忽略了国家机关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考试卷使用作品而未署名即是明显的例证。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打击一般主体的侵权行为,更要规范政府机关的行为。而且,保护知识产权不能局限在某一或某些领域,在所有的领域,我们都需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