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社会各界参与北京奥运会的热情不断提高,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许多刊发有关北京奥运信息的网站。与此同时,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等情况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刊登公司、个人发布的销售(特别是低价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包括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的信息;二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网站招商;三是发布虚假的北京奥运会票务信息;四是网站无明显商业性行为,但发布的信息存在一定虚假性。这些行为不仅对网民造成明显的误导、诱导,而且对组织、举办北京奥运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
我国政府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加大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规则。根据《条例》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得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任何网站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均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评议会强调,每一位奥运会的热情支持者,应该首先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自觉维护者与尊重者,在互联网上宣传奥运会也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评议会要求,有《条例》列出的违规行为的网站应立即清除相关信息,停止侵权行为。接到北京奥组委和公众的举报后,有关部门将立即对违规网站进行取证,情况一旦属实,即提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违规网站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