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我国已与欧盟交换地理标志保护申请

[日期:2007-07-15]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作者: [字体: ]

    7月11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由欧盟农业总司隆戈率领的欧盟代表团就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互认试点举行会谈。双方正式交换了申请在对方进行保护的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关文件,互认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我国的平谷大桃等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可望在欧盟25个成员国获得有效保护。

  隆戈表示,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递交的10个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如果在欧盟得到批准,它们将享受与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样的专门保护。欧盟将不仅保护这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中文名称,同时还将保护翻译成25个成员国官方语言的名称。如出现假冒和侵权,欧盟会依照地理标志专门法追究其侵权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利益。

  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互认成功,欧盟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的洛克福奶酪、苏格兰农家三文鱼、帕尔玛火腿等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将在中国享受与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同样的专门保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据介绍,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与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取得了很大进展。2006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与欧盟农业总司、贸易总司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委会农业总司、贸易总司关于深化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的会谈纪要》。2006年底,双方召开了中欧地理标志互认试点工作第一次会议,双方各推荐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作为试点产品,启动了中欧地理标志互认试点工作。中方提交的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平谷大桃、龙口粉丝、龙井茶、陕西苹果、东山白芦笋、琯溪蜜柚、金乡大蒜、镇江香醋、蠡县麻山药、盐城龙虾。



阅读:
录入:程旭辉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粤港将加强有关奥运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下一篇:粤港双方将加大打击知识产权跨境侵权案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