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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劳动合同法规定知识产权保密事项

[日期:2007-07-0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字体: ]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该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做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为了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劳动合同法》要求,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指出,这部法律为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分八个章节进行了规定。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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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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