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三大信息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电子商务的诞生,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着人类的生活。电子商务的技术性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孕育了电子商务专利。
商业方法本身在传统的专利制度中始终被排除在可专利的客体之外,但是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和促进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的目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修改专利法,将涉及商业方法的电子商务方法和系统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我国亦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试行)》,明确了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的审查标准。正如互联网对传统法律产生的显著影响,以跨地域性的互联网为技术基石的电子商务专利,必然对以地域性为特征的传统专利法律制度带来冲击。虽然各国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的意见已经趋于一致,但是在可专利的范围和专利实质条件的审查标准方面依然有所差别,并在不断地研究、发展和变化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制度是我国学界和立法界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电子商务的专利保护包括专利审查和专利侵权诉讼两个阶段,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应当如何建立审查标准才能真正实现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科技创新的目的?第二,传统的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及方法是否可以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如何解释电子商务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和适用等同原则?如何解决间接侵权问题和共同侵权问题?第三,如何解决以跨地域性的互联网为技术基石的电子商务专利与专利权的地域性保护之间的冲突所产生的专利侵权管辖问题?
围绕在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面临的上述若干问题,结合专利保护的基本理论,本文论述了以下内容:
首先,分析电子商务专利的相关概念和涉及的技术内容,介绍各国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审查和侵权判断的现状并分析其发展趋势,比较研究主要国家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和专利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以供我国的政策制订者借鉴。
其次,对电子商务的专利侵权判定进行研究,阐述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侵权判定方法,研究功能性限定的解释和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比较我国和美国在功能性限定特征方面的立场并提出相关建议,以美国著名的“亚马逊一次点击”案为例对电子商务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进行实例分析,并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专利的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问题。
然后,论述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管辖问题,揭示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管辖的特殊性,即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和专利的地域性之间的冲突,阐述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特点,论述学界关于电子商务纠纷管辖的各种学说,对其进行评判,针对其观点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管辖的可能性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管辖的建议即借鉴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最后,基于前文的研究,提出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立法建议,包括:确立我国电子商务专利的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符合电子商务专利特殊情况的绝对新颖性标准;允许保护存储电子商务计算机程序的可读存储介质的专利权;和明确电子商务专利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侵权判定原则。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可专利性;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管辖;侵权判断;专利制度
目录
文献综述
一、探究引起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研究的根源
二、研究现状
三、主要学术观点及评论
四、本文的研究方向
导言
第一章 电子商务专利概述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专利的概念
一、电子商务专利的概念
二、电子商务专利的技术内容
三、相关概念之区别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专利比较法考察
第一节 电子商务可专利性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
二、欧洲
三、日本
四、比较分析
第二节 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实质条件的比较法考察
一、实用性
二、新颖性
三、创造性
四、比较分析
第三章 电子商务专利侵权判定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归责责任和构成要件分析
第二节 电子商务专利的侵权判定方法
第三节 电子商务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一、电子商务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
二、美国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场
三、我国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立场及相关建议
四、权利要求书解释的实例分析
第四节 电子商务专利的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问题
一、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
二、电子商务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
三、电子商务专利的共同侵权问题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管辖问题研究
第一节 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管辖的特殊性
一、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与专利的地域性之间的冲突
二、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特点
第二节 相关学说
一、管辖权相对论
二、网络自治论
三、全球统一协调论
四、以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二、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的管辖的建议—借鉴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第五章 电子商务专利的立法建议—代结论
第一节 确立我国电子商务专利的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采用符合电子商务专利特殊情况的绝对新颖性标准
第三节 允许保护存储电子商务计算机程序的可读存储介质的专利权
第四节 明确电子商务专利中功能性限定的侵权判定原则
结束语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