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概述 2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2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2
二、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3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 4
一、《巴黎公约》 4
二、TRIPS 4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5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的法律分析 8
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与可专利性主题 8
一、可专利性主题 8
二、植物新品种与可专利性主题 10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5
一、新颖性 15
二、创造性 16
三、实用性 19
第三节 公序良俗原则与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分析 23
一、欧盟的立法与实践 24
二、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25
三、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26
四、公序良俗原则与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分析 27
第三章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分析 29
第一节 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分析 29
一、立法背景 29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30
三、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利弊分析 31
第二节 农民权利保护与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分析 34
第三节 我国育种技术水平与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 35
第四章 我国未来可采用的立法模式 37
第一节 美国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分析 37
一、美国新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37
二、美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分析 38
第二节 欧盟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38
一、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38
二、欧盟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分析 39
第三节 匈牙利、意大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分析 40
一、匈牙利、意大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40
二、匈牙利、意大利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分析 40
第四节 印度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40
一、印度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概述 40
二、印度植物品种保护的法律制度分析 41
第五节 我国可采用的立法模式 42
一、我国将来立法可采用的模式 42
二、采用新的立法模式的优点 42
结 论 44
参考文献 45
摘 要
植物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培育或者对所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农林新品种。对于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只授予植物新品种品种权;第二,只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第三,既授予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又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这种立法上的差异主要源自于对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在理论上的认识不同。本文从目前世界各国对植物新品种采取的保护模式入手,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和我国未来立法可采用的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主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植物新品种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保护制度的历史发展,并对涉及到植物新品种的三个国际公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指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将越来越向“专利化”趋势发展。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植物新品种的可专利性进行分析与论证。通过对可专利性主题的内涵、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公序良俗的阐释,结合各国专利立法和实践,分别论证了植物新品种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本身所产生的结果,符合可专利性主题的内涵;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在法律上能够被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替代;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会成为阻碍植物新品种可专利性的障碍。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介绍与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存在着保护范围狭窄、对衍生品种保护不力、方法专利难以获得专利且其对产品的保护能够轻易被避开、不利于植物新品种进入公共领域、不足以产生最大的激励效力等不足。同时还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农业种植和农业育种技术的现状,指出农民负担和农业育种技术不会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形成障碍。
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欧盟、意大利和匈牙利以及印度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与分析,论证了上述四种立法模式存在的优点与不足,提出了我国未来可以采取的立法模式: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法体系下,按照其创造性的高低授予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如果还达不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就不应当予保护。同时论证了该立法模式的优点。
本文最后的结论是,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可将植物新品种纳入到《专利法》体系之下,完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以激励我国农业培育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 可专利性 立法模式
